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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小额信贷协会章程

(2019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成都市小额信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Chengdu

Microfinance Association,缩写为CMA。

第二条

协会是由成都市行政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全市性小额信贷行业自律组织,经成都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协会以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提供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发展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盈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和宣传职能。协会以促进小额信贷行业健康发展为目的,强化组织协调和服务水平,优化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环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小额信贷从业人员素质,提升行业整体形象。投入人承诺对投入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条 协会接受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的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牛王庙段100号商会大厦,邮政编码:6100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1、组织制定并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3、建立健全小额信贷行业诚信制度以及小额信贷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推进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体系的建设。

4、制定小额信贷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小额信贷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小额信贷从业人员参加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5、对于违反小额信贷协会章程、行规、行约、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

6、对小额信贷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和投诉,及时报告相关指导单位并协助做好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1、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信用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行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维护小额信贷行业合法权益。

2、参与相关指导单位组织的有关小额信贷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小额信贷行业相关诉求、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3、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成都市地方党政部门和其他相关指导单位反映妨碍小额信贷行业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小额信贷发展的外部环境。

4、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三)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1、接受会员的委托,协调与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相关指导单位落实有关政策与措施。

2、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行业环境。

3、协调会员与小额信贷客户的关系,加强会员与客户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4、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小额信贷行业声誉。

5、协调会员与监管银行的关系。 (四)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1、组织开展各类岗位专业培训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小额信贷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认证、继续教育等工作。

2、建立会员之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反映行业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促进成都市小额信贷机构与境内外同业之间的联系和交往。

3、加强与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开展业务合作,拓宽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的渠道。

4、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小额信贷知识。

5、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经相关指导单位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凡是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经相关指导单位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经相关指导单位批准依法设立并在成都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四)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经营能力、风险意识及风险管控能力,经营规范且在小额信贷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1、单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申请人承认协会章程并参加协会活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2、个人会员提交入会申请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申请人承认协会章程并参加协会活动;

(2)身份证复印件。 (3)缴纳会费1000元。

(二)协会理事会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经协会理事会同意后,协会秘书处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关心、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的咨询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在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和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通过对秘书长的任命和罢免(秘书长等中层负责人可通过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或任命,也可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定,但公开招聘后也需要履行此程序进行任命);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办法与标准;

(五)审议决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

(六)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相关指导单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执行会长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的任命或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议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执行相关指导单位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二)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金融界和小额信贷机构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三)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相关指导单位批准同意,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协会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及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聘任的专职秘书长不受此限制条件。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监事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等其他负责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事前须书面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法定代表人的选举。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协会的各项重大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协会长远发展规划和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提名秘书处副职人选,交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四)提出秘书处专职人员聘用名单,报会长决议;

(五)签发协会日常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协会理事、执行会长、秘书长和会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协会财务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二)对协会理事会及其他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三)当协会理事会、会长及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四)监事会每年就协会民主制度建设、自律诚信建设、财务资金管理及本章程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执行情况等的监督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成都市民政局。

监事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协会健康发展。

   (三)支持协会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相关指导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协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咨询、培训、融资等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由会员大会表决执行,单位会员执行标准:一般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理事、监事对应的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40,000元;执行会长、监事长对应的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会长对应的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60,000元;理事、执行会长、监事、监事长、及会长对应的单位会员为同一单位,不重复缴纳。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的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成都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相关指导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协会经成都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成都市民政局转赠给与本协会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7月30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成都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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