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行为,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成都小额信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本公约,全体会员应相互监督,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四川省金融工作局或成都市金融工作局批准设立、依法注册登记、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内从事小额贷款业务或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协会制定的行业公约,珍惜现有的发展条件,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四条 加入本协会的会员机构,应积极自发维护行业形象,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成都市小额信贷协会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行业自律与管理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坚持以风险控制为中心,理性依法合规经营的原则,积极倡导会员单位的业务拓展迎合国家产业指导政策,对国家明令限制发展的产业控制贷款投放。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以及经监管部门批准融入的资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及流程必须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并接受监管部门和融资机构的监督。小额贷款公司不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参与非法集资。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以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范围,未经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开展其他业务。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开发面向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三农”等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服务实体经济。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不得违背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利率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不变相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严禁发放高利贷。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规范宣传营销方式,强化诚信、守法意识,切实搞好宣传自律,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开展宣传营销。
第十二条 自觉维护贷款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商业秘密,不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小额贷款无关且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十三条 依法依规行使债权权益,严禁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自行催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催收贷款。
第十四条 切实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禁止开展“校园贷”、“现金贷”等业务,禁止开展首付贷、众筹购房、假按揭、赎楼贷、尾款贷、过桥贷等涉房地产金融杠杆配资业务。
第十五条 鼓励会员单位之间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倡导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时刻维护行业利益和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交流互助,共谋发展。
第十六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十七条 积极督促会员单位建立内部业务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披露贷款利率等业务信息,真实、透明地反映贷款业务流程。准确、完整地向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机构报送相关报表,真实反映公司经营状况。
第十八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会员单位的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从业人员自律与管理
第十九条 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培育理性、客观、诚信、公正的从业氛围,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强化廉洁自律,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及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贷款业务知识并熟悉相关的金融知识,自觉接受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履行行业的自律义务:不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不诋毁、贬损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和从业人员的声誉;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不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不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贷款业务、不低价竞争客户。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在会员单位之间的流动应该规范有序。会员单位应保障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从业人员不得损害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因个人操守问题被辞退的从业人员。
第四章 公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员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并互相监督执行,协会负责监督实施本公约,并负责向会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所有会员均有权对公约监督实施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自觉维护行业团结,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重,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当协商难以达成时,可请求监管部门或协会进行调解。
第二十七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其他会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监督实施机构或监管部门进行检举。经查证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公约监督实施机构或监管部门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取消会员资格或由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处理,涉及违法的单位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会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由成都市小额信贷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经本协会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