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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晓山】《北京大学普惠金融与法律监管研究基地系列丛书》总序

阅读:7 创建:2021-08-10


        2005年我国引入普惠金融,聚焦欠发达和贫困地区,帮助低收入群体,加大金融资源倾斜力度,推动各类金融机构提升精准扶贫和服务乡村及小微企业,为我国服务小微实体经济和取得脱贫攻坚全面胜利贡献了值得称赞的力量。

       普惠金融,主要是指立足机会平等和公平正义要求及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遭到传统金融排斥的且有金融需求的社会各阶层的“长尾客户”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成为重点服务对象。近年来,国家已将普惠金融摆到国家战略地位,但社会上对普惠金融定位一直存在着它与扶贫、慈善孰优孰劣,以及与传统商业金融有何差异的争论,其核心之一就是对普惠金融利率高与低存在不同观点。

       孟德斯鸠在2000年前就曾经说过:“有商业的地方,便有美德。”虽然我国自古以来传统社会都本能痛恨商人,无论是《论语》还是《道德经》,认为商人在传统文化中基本都是惟利是图的,“无商不奸”形象是根深蒂固,似乎这样才符合传统社会对商人的印象。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怪象,人们在享受发达商业社会所带来便利和体验着从未有过的富足安逸生活的同时,却经常轻视商业和责备商人。

       今天,这种误解依然在普惠金融领域流传。人们对扶贫慈善似乎更能理解和接受,而对那些借钱给低收入人群收取一定利息的商人却依然鄙视。但是,我们只要对普惠金融和公益慈善稍加对比分析,就不难发现两者都有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扶贫慈善也存在缺陷,破除人们对普惠金融的误解,用利率趋低普惠金融服务社会低收入人群,为全社会提供及时、可得和安全的有效金融服务是何等的可爱和必要。

       有些人士认为,对于低收入人群更应该发放扶贫资金或者慈善款项,而不是施以具有一定利率的普惠金融信贷。也许,要厘清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搞清楚金融活动与扶贫慈善的本质区别。

       从本质上讲,一切金融活动归根结底是以金融消费者为核心展开的,最终由金融消费者决定市场走向。作为以营利为目的金融机构,必须满足金融市场的各种消费需求。因此,在商业模式下,金融机构会时时刻刻关注消费者各种各样、变化多端的金融需求,并据之调整业务模式和经营方式,提供相应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这时的金融消费者才真正受到重视。但是,社会民间免费的扶贫或公益慈善的情况正好相反。因为是免费提供的,从事扶贫或公益慈善更多的是为了满足自我道德需求,或者是为了实现既定的某种理想情怀,以此获得精神满足,其行动方式的设计通常是以道德标准为中心展开的。所以,两者价值观差异直接反应在对客户或者金融消费者的服务动机、理念的不同,并由此带来行为方式的差异。慈善行为无法做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往往是在阶段中产生,在相持中消失,而金融行为可以长久坚持发展,真正做到可持续存在,在商业化发展中不断壮大。

       其次,虽然慈善家或公益机构想帮助贫困人群,但人的需求是无限的,而满足无限需求的手段、资源都是有限的。这种矛盾和窘境是必然的,加上缺少定价这一至关重要的市场信号,不可避免的掺杂着很多人为的不确定因素,导致资金供给和市场需求脱节,服务对象和资金流向背离,所以,这种扶贫或者慈善帮助在一定程度上是效率低下和短暂的。

       最后,由于缺乏市场渠道,金融消费者很难提出自己的真实资金要求。一方面,白白地得到了扶贫资金或者慈善款项,这在道德上已经不再允许受惠人再提出更多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受惠者无所失而有所得,不清楚自己更迫切的要求是什么,很难对自己免费得到的钱款有更多珍惜之情,发生挥霍和浪费也并不意外。比如你送他10万元,他很高兴地接受了,但他可能花费在普通消费上,根本就不知道该如何用10万元来摆脱贫困,最糟糕的是心里认为这是理所应当的事情。但“有付出才会珍惜”,免费获得的东西更容易造成无谓的浪费,正可谓“授之于鱼,不如授之于渔”。如果免费发放的物质的实际成本高昂且数量稀缺,就更会导致慈善行为难以为继。

       但是,普惠金融较之纯粹的公益扶贫或慈善事业,最大优势在于普惠金融具有自动扩张资金资源,更是公益扶贫或慈善事业无法比拟的。因为公益慈善不能为自身的扩展提供必要的资源。比如说,办一家公益性的扶贫机构,所需投放经费较少,但如果将这个扶贫机构推广到全国,需要投放资金将成十倍百倍增加,庞大的资金来源可能无法解决。加之没有利润和价格优势,扶贫机构主要依靠精神凝聚力,缺乏自我扩张的能力,更多情况下是处于不稳定状态。

       另外,也有不少业内人士有不同于扶贫或慈善的强烈商业化主张。他们认为,既然普惠金融的本质是金融,就必须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无关善恶;既然普惠金融,就应该随行就市确定供需双方的利率,不论高低。其实,这样的观点我认为并不全面。要搞明白这个问题,必须对利率趋低的普惠金融功能做一些分析。我认为,普惠金融应该贯彻实施的是保本微利、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这是它与传统商业金融的差别所在。

       如果交易成本过于高昂,付出的边际成本过于庞大,任何使用收益最后都可能是负相的,难以确保金融消费者最有效率地使用这种稀缺资源。更为重要的是,金融机构提高利率虽然可以增加收益,但对金融消费者来说,成本高于收益,负担重于承受,很难获得生活最有价值的财富,尤其对低收入群体并不公平,非但不能远离贫困,相反只会陷入更深的贫困之中,不能真实地改善生活状态。

       如何平衡两者的关系?我认为,利率趋低的普惠金融可以解决这一矛盾。“利率趋低”,在这里是指既区别于捐赠慈善的无偿性又区别于追求高利润为目标的商业金融,兼顾供求双方利益,以实现普惠金融的保本微利和可持续发展特征的那种利率。

       只有利率趋低的普惠金融才能缓解上述矛盾。因为利率趋低普惠金融是一种能够把资金效用最大化的资源配置方式,特别是在数字化时代,金融机构可以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为金融消费者提供边际成本较低的金融产品,这极大地改善了消费者的整体福利,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贫困人群提供廉价、快速、高效的金融服务,纾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局,使得金融服务覆盖面逐步扩大,优质金融产品供给不断丰富,使得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机构、小作坊、双创组织等都能及时获得宝贵有效的资金支持,最关键的是,利率趋低的普惠金融在提供有偿服务的同时,能够获得适当的收益,能够积攒起自身的资源储备,让可持续的减缓和摆脱贫困与金融科技能力的完美结合。如果换成高利率,这些机构和个人未必能承受得起高昂的利息负担,而且更容易产生二次借贷,借新债偿还旧贷款,从此进入“以贷养贷”的恶性循环。

       我们不能忽视普惠金融服务的对象是一群低收入群体,这也是普惠金融与传统商业化金融的最大区别。因为普惠金融服务对象是一群特殊群体,这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重要特征,而传统金融只是针对普通社会群体和机构,不存在任何需要特殊照顾,商业规则当然是畅通无阻的。特惠金融和财政补贴由于有了政府特殊性的资金支持,应该并不属于普惠金融范畴,或者说只是“普惠”的文字表达,并不是金融学意义上的普惠金融。例如,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教育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禁止小贷公司对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非持牌机构对大学生放贷,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精准营销,不得向放贷机构推送引流大学生。这就是针对大学生这个特定对象提出的限制性法令。

       由此可见,服务对象是十分重要的表征,也是普惠金融区别于传统金融、特惠金融和财政补贴的一个最大区别,决定了普惠金融利率的走向只能是趋低,不能向高。否则,资金就无法顺畅地流向这些特殊群体,金融促进实体经济就成为一句空话。

       恰恰是利率趋低的普惠金融最合适社会低收入群体,因为他们拥有的资金很少,最需要有效率的普惠金融资源,既不是可能低效、均等的扶贫慈善,更不是利率畸高的高利贷投机。只有在利率趋低的普惠金融温暖下,社会低收入群体才不会陷入“扶贫扶贫,越扶越贫”的恶性循环,打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毛细血管”,真正实现支持小微客户发展、推动就业、提升税收收入、刺激消费的目标。这就是普惠金融应该遵循保本微利、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意义所在。

       总之,普惠金融拥有市场化、便利性高和灵活性强特点,无论是在产品结构还是产品体验上均与传统的信贷产品有较大的区别。毫无疑问,普惠金融是我国信贷体系的重要工具之一,不仅是传统信贷体系的有益补充,也可以促进形成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和高质量的信贷体系,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例如,对不同的金融服务对象,可以通过客户数据的不断积累,对个人信贷、小微企业、大中型企业提供不同利率的金融信贷。显然,这些不同层次的信贷体系需要不同的利率结构,如果金融市场中只有高利率,只存在一元结构,绝对无法满足不同经济结构人群、不同所有制形态企业的不同需求。

       北京大学普惠金融与法律监管研究基地经过多年的潜心研究,秉持利率趋低普惠金融为学术理念,坚持普惠金融应该成为最好的可持续性公益金融的观点,提出普惠金融不是慈善,可以有利率,但普惠金融供给方不应该成为榨取社会低收入群体的高利贷,利率应该趋低而不能走高,有利于弱势群体、利率趋低的可持续发展应该成为中国普惠金融的标签。这是深刻剖析普惠金融在当今社会扮演的金融扶持弱势群体角色以后的一种体验。

       今天,北京大学普惠金融与法律监管研究基地将近年来研究普惠金融和法律监管的学术成果编撰成册,形成“北京大学普惠金融与法律监管系列丛书”,尤其是在普惠金融监管方面,对近年来普惠金融领域涌现的联合贷款、助贷、小额信贷等创新业务进行了详细分析,还对社会大众普遍关心的非法集资行为“非法性”、非法放贷入刑尺度、小贷公司定罪反思以及网贷P2P查禁问题进行了深入解析,全面评估各种创新业务的风险所在,提出了本土化监管依据、监管原则和监管建议,有益于我国金融机构、互金平台、金融科技公司以及金融中介防控风险,帮助监管部门更合理开展金融监管,提高城镇市民阶层、农村农户以及社会大众识别违法犯罪行为能力。当然,系列丛书中的某些观点并不成熟,还需要在普惠金融市场中不断得到验证。作为一部学术著作,当然可以有争论、探究之处,也应该提倡“百家争鸣”,但是,在普遍追捧效益第一、利益至上的数字经济时代,利率趋低普惠金融是一个替社会底层群体说话的金融理念,是一个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平等的公平观点,也是一份可取的学术爱心,值得肯定。
       是为序。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小贷信贷联盟理事长
杜晓山
2021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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